第480章 蔡太師救女合議,狄寨主廢除賤籍(3 / 3)

宋明清的青樓女,非常有名的那種非達官貴人都是惹不起的。

當時確實執行“門當戶對”的通婚制度,就是賤籍不可與良籍通婚,即使脫籍入良也只能為妾,不能為妻。

官伎來源:一是將罪民、戰俘、犯罪的達官貴人的妻女以及後代載入專門的名冊,就是把戶籍改了,二是人口買賣。這些人最後都被培養成優秀專業的人。

這就荒廢了大量的人口去做無用功,尤其是在目前狄泉的戰時情況。

畢竟她們的工作內容就是在皇宮內苑、各州府中,主要從事歌舞伎藝的表演、公務接待,以娛官吏閒逸生活,不管是否賣藝不賣身,如果官員在公務接待之外“預妓樂宴會”,要處以“杖八十”的刑責,但是人權依舊是受限,在宋朝,雖然思想相對開放,但對於樂籍的人,大家仍舊看不起,輕視,甚至嘲笑她們,視她們為賤民,屬於底層階級,即便是有幸脫籍後,嫁人大多數也只能是妾。

這些女子從小就要接受非常嚴格的訓練,被打罵、捱餓是常事,如果有藝術方面天賦,再是一個漂亮坯子,還會好一些,練成後給達官貴人表演,自然是有賞有罰,嚴重者也會丟掉性命。

宋朝在王安石變法之後,官伎多了一項新任務,響應王安石“不加賦而國用足”的治國理念,她們要在官營的酒店坐鎮,打扮的花枝招展,招攬顧客,促銷售、漲業績,為國家增加收入。

但是,這些受苦的小民百姓,他們的人權沒人能夠保證。

比如疍民,宋代的疍戶歸縣一級管轄,除繳納魚課外,還要承擔政府差役。明朝政府將疍戶“編戶立里長,屬河泊所,歲收漁課”。明清時廣東的疍戶最多,主要頒佈在廣州、雷州、惠州、潮州等地

樂戶也就是樂籍,也是賤籍在我國曆史上出現的歷史很早,基本上都是罪民或者是戰俘的後代,一如樂籍世世代代都是樂籍,可以任人欺侮。墮民,生活在浙江附近的乞丐,元朝貶宋民為墮民,明朝貶元人為墮民,他們的子孫後代多數從事收舊貨,賣雞毛,給豬配種,抬轎等低賤的職業。

還有伴當,也就是祖孫世代都是給人家當僕人的,而蜑戶則是在廣東等地方,一生住在船上的一些人,他們甚至不被允許上岸居住,只能任船漂流。這些人生活的都很慘,因為低賤所以任人欺凌而無法反抗,只能世代受人踐踏。雍正就是看到了這一情況,才下令革除了賤民賤籍。讓這些本來永遠沉淪在地獄的人們看到了一絲光明和希望。

以前梁山泊上的很多人就是出身伴當閒漢,不上梁山也是賤籍。

等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雖然他聲稱要“重開大宋天”,但其實是按照自己的設想把全社會管控起來。他對於賤籍做了更為嚴格的規定。社會上的良民大體分為“士農工商”這幾類,商人雖然在這裡面的最底層,但理論上講也沒有被完全剝奪向上爬的途徑。而比普通人更悲慘的賤籍這些想都不要想。在明朝初期,賤籍的來源多種多樣,呆在漢地的蒙古人被稱為“墮民”,他們不得從事任何正經的營生,男的只能去捉魚,女的當媒婆,甚至賣淫。

在大明朝廷的制度下,賤籍人口數量相當龐大。平日裡這些人生活在看不見的角落,倘若天下有變,被劃入賤籍的人們就會掀起巨大的波浪,雖然不至於天翻地覆,但把一家一城的大戶屠戮殆盡還是沒問題的

直到清雍正式廢除了賤民,但實際上還是有高低貴賤之分,諸如倡、優、隸、卒、奴僕等,也還是被當成“賤民”。

雍正年間廢除的也只是封建社會賤籍中的一部分,如衙署應役之皂隸、馬快、步快等賤役還存在,賤籍制度直到新中國時期才完全廢除。

而狄泉已經想好了,他這回要徹底的廢除賤籍,不但是現在要這麼做,就是將來到了他一統天下,更是要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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