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完成了這一項重大的任務,他也很有成就感。
“第一條、關於貪墨的懲治。”
“經過我徵詢多方的意見,決定對貪墨的懲處標準進行修訂。”
“取消我大小官吏貪墨一兩銀子就處斬的決定,改為貪墨一百兩銀子及以上,或收取同等價值的禮品......證據確鑿的,改為處斬。”
這一次針對貪墨,李廷進一步的細化,不再像以往那般粗暴一刀切了。
“貪墨五十兩以上,一百兩以下的情況,改為撤職,查抄所有家產,充苦役二十年,不得改判,不得赦免,永不錄用。”
“貪墨五兩以上,五十兩以下的情況,改為撤職,查抄所有家產,充苦役十年,不得改判,不得赦免,永不錄用。”
“貪墨五兩以下的情況,撤職,收繳所得,查抄所有家產,充苦役三年,永不錄用。。”
“當然了,凡是涉及貪墨,但是能夠主動認錯的,主動上繳並且能夠供述其他人的,算是戴罪立功。”
“只要查證屬實的,經刑罰衙門核定後,只收繳所得,罰沒家產一半,充苦役三年。”
“凡是不主動承認錯誤的,不主動交代的,一律加重懲治,二十年苦役起步!”
先前凡是貪墨的,一律處斬。
現在經過了一番修訂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也給了一些人改過自新的機會,至少不會被直接拉出去一刀砍殺了。
李廷說完第一條後,則是將目光投向了眾人。
“現在針對貪墨的標準和懲治,請諸位大人商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