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 211.掀桌之道
《烏納斯環1號法令》又被稱為“烏納斯環的根基法令”。
它確認烏納斯環是以魔法之力為根基的巫師國度,承認了所有守法巫師掌握魔法之力的合法性。
早在烏納斯環成立之初,魔法先賢們就清晰地認識到:
透過強有力的手段來約束掌握魔法之力的巫師,只會適得其反,釀成更大的禍亂。
唯有相對寬鬆、自由的法令,才能保障每一位合法巫師的基本權益。
在經過漫長的爭論與籌備後,被譽為烏納斯根基的1號法令應運而生。
在此之後,才有了建立在1號法令上的2號至6號法令。
2號法令用於約束巫師勢力。
3號法令針對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巫師家族。
4號法令約束巫師教林。
5號法令約束群巫陵墓。
6號法令約束巫師前進會,及其下屬的各地魔法研究機構。
在1號法令中,魔法先賢們從巫師本人的意願、追求、實力、權力角度出發,確定了每一位巫師共同享有的三大根基權利。
這三大根基權利分別是:
修煉權,探索權,以及挑戰權。
修煉權解決上升通道問題,意指每一位巫師都擁有冥想和練習法術的權利。
探索權解決財富積累問題,意指每一位巫師都可以探索無主之地,並按照事先、事中、事後與他人的約定,來分配戰利品。
挑戰權解決合法巫師之間的爭端,儘量減少謀殺、刺殺等犯罪現象。
試想一下,如果兩個擁有仇恨的巫師,不能透過生死決鬥來解決爭端的話,那他們所掌握的魔法之力,就會變成區域性地區動盪不安的根源了。
因此,合法地進行生死決鬥,便成為了根基法令賦予每一位守法巫師的根基權利之一。
按照1號法令的規定:
甲方向乙方發起生死決鬥的時候,若出現以下幾種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拒絕決鬥申請:
情形一:乙方的巫師層級低於甲方時,可以拒絕生死決鬥申請。
情形二:乙方是烏納斯環的魔法機構在職人員時,可以拒絕生死決鬥申請。
符合此情形的人員包括:
巫首議會的議員,巫首議會下設的魔法部、執法部等各個魔法機構的在職人員(不包含執法巫師),群巫陵墓的守陵人與助手,巫師教林的導師與教授,巫師前進會的魔法研究機構主管人等。
情形三:乙方是正在執行執法程式的執法巫師時,可以拒絕生死決鬥申請,但不可以拒絕不涉及生死的挑戰申請。
情形四:乙方持有烏納斯環魔法部發放的“免戰許可令”時,可以拒絕生死決鬥申請和挑戰申請。
不在以上四種情形內的巫師,均不可以拒絕生死決鬥申請。
李諾早就把1號到6號法令錄入腦海了,對生死決鬥的整套流程十分熟悉。
費根的管家赫拉瑪特和顧問賽門,絕對不在1號法令列出了的四種情形當中。
他們除了接受來自李諾的生死決鬥以外別無選擇。
當然,李諾暫時只會對冒牌管家發起決鬥。
他將找機會拷問出對方的同夥,然後將賽門也納入生死決鬥的名單當中。
賽門是死亡系戰鬥巫師。
他必須本人親自出戰。
冒牌管家在明面上的身份不是戰鬥巫師,但也必須應戰。
他可以請求一位戰鬥巫師代為出戰。
在這種情況下,代他出戰的戰鬥巫師層級不能高於他自己。
冒牌管家只有用四環巫師的實力,他最多讓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