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一來,他們既可以合法地佔有當地的漁鹽資源和海界之利,又擁有了繼續進行海上貿易的基地。
這種亦官亦商的特殊地位,讓他們如魚得水般地在沿海一帶呼風喚雨,其影響力日益增強,甚至可以左右地方政局的走向。
明末時期,鄭芝龍家族便是漳潮交界海域當之無愧的“海主”,他們掌控著瀕海漁場、鹽場以及關鍵的航道和港口等重要資源。
與此同時,另一個顯著變化也悄然發生。隨著與西方頻繁交流往來,當地大規模深海漁業作業模式得以迅猛發展。
而這一進步背後,離不開之前所提及的富豪們雄厚資金的支援。
此時此刻,漁民們也紛紛受僱於豪強勢力,揚起風帆駛向外海。
明末清初那段時間,東南沿海地區局勢動盪不安,一直到康熙中期,這種混亂局面才逐漸穩定下來。
清政府在瀕海地區的治安管理方面,以船隻作為切入點。
康熙二十三年時,曾經開過海。
在此之後,原先被視為非法的私人海上貿易變得合法化,商船成為官府需要重點保護的物件。
然而,數十萬名“毫無家業、慣習風浪、不惜性命”且“籍(藉)捕魚為養命之本”的瀕海窮苦漁民,則成為官員們眼中沿海地區最大的不穩定因素。
因此,商船和漁船被分別制定了相關法規。
除了詳細規定海洋漁船的桅杆數量、梁頭大小以及船員人數外,還明確了漁船的建造手續、漁照的印製發放以及違禁物品等事項。
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了雍正的這幾年,清政府進一步明確了漁船的油飾印烙等規定。在此之後,與漁業相關的一系列問題,如漁課、漁稅的徵收以及漁鹽的配給等,都被納入了漁船管理的範圍。
透過這些舉措,可以清晰地看出,清朝在這個時期的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個顯著的變化,那就是焦點從維護社會治安逐漸轉向稅收徵管。
這種轉變表明政府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日益增強,同時也意味著對沿海地區的掌控和管理越發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