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龍公司原來有個姓王的副總,好象是副市長的一個什麼遠房親戚,當時是為了一塊地皮,跟另一外一家公司爭奪,那小子使出陰招兒,請人將對方公司的一個負責人一隻腳砍斷,並剁下人家一隻手。事後我們很快查清這件事的來龍去脈。抓捕的時候,這姓王的竟然公然拒捕,不知道從哪兒搞來幾枝自制槍支,我的一個同事就被他開槍打成重殘,我當時氣不過,差點兒直接在他腦門上來了個一槍斃命,還算腦子沒有發熱,只對著他的褲檔來了兩槍。這下子可捅了馬蜂窩了,給我捏的罪名是‘違令使用槍械,致犯罪嫌疑人重傷’。因為同時傷了名警察,所以也不好把我怎麼樣。局長這次沒抗得住,只得把我發配到一個鎮上當個民警。最可氣的是那個姓王的最後只被判了三年,在裡面只呆了半年就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