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把你的衣服脫了。這意味著出獄的喜訊。
可是我左等右等,等了三個多月,才終於聽到這句話。
2010年8月30日,我離開看守所。
走之前,獄警問我需不需要把裡面買的牙刷毛巾帶走,我趕緊揮手說不用。
剛走出看守所大門,我就看到陳警官在警車旁邊站著,他先丟給我支菸,又丟了個火機過來,說道:“案子已經告破,但是起訴還要一段時間。你必須待在昆明,時刻和我保持聯絡。”
“那我應該是沒事了吧?”我貪婪地把菸屁股都抽乾淨。
陳警官只是看著我,沒有給我保證。但我明白陳警官的意思,衝他拱了拱手。
陳警官看著我,突然笑了起來。我問他笑什麼?
“沒什麼,就是覺得你有精神,不像是剛放出來的。”
我也笑了一下,說相比較之下,還是在看守所的日子輕鬆點。
陳警官問我以後有想過做什麼嘛?我搖頭,說自己可能會去讀書。
陳警官贊同地點頭,說讀書好,叫我以後別再走歪路了。我又在昆明待了半個多月,每天就是花姐陪著我。
直到有天晚上陳警官發了一條簡訊給我:明天看新聞。
四爺不僅做“邊水”生意,還負責一條小孟拉到國內的毒品路線,陳警官依靠我提供的線索,把這條執行多年的線路一網打盡。不僅繳獲大規模毒品,還把該線路上各個據點的負責人都抓捕歸案。
一切終於塵埃落定。
四爺和另一個頭頭被判死刑,壩子哥等頭目無期徒刑,剩下的一些馬仔也被判處十來年不等。
我因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陳警官說,我在這起大案中提供了重要線索和證據,自己也確實沒有參與販毒行為,算是有重大立功表現,經過內部討論決定,免除我的刑事處罰。
案子一結束,我就告別花姐。本想高復一年考個大學,後來覺得不切實際,就花錢買了個成人大學的錄取名額,學的專業是法學。
學校的生活舒適,每天按時上下課,踢踢球,和室友一起打遊戲,出門唱歌通宵,節假日大家一起出門玩耍,一切似乎都回到正軌。
只是偶爾會在夢裡遇見,那個快被我忘了的金三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