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梅花易數下(3 / 11)

矣。

若乾馬、坤牛,皆動者矣。

蓋水之井沼,土之山岩石,皆靜者矣。

人汲水擔水而前,水之動也。

又人持石負土而前,土之動也。

於外卦之應,觀其動靜而審其吉凶,動而吉者,應吉之速;動而兇者,應兇之速;不動而應者,吉凶之末見也。

此則外卦體用之動靜也。

若夫起卦之動靜,亦以我之中靜而觀其動者而佔之。

如雀之爭墜,如牛雞之衰鳴,如枯木之墜,皆物之動者,我以靜而佔之也。

又若我坐,則事應之遲;我行而事應之速;我立而半遲半速,此皆動靜之理也。

占卜坐端之訣坐端之訣,以我之所坐為中,八位列於八方,占卦決斷之。

須虛心待應,坐而端之,察其八卦八方應兆,以為占卜事端之應。

隨其方卦有生克之應者,以定所佔之家吉凶也。

如乾上有土生之,或乾宮有諸吉兆,則尊長老人分上,見吉慶大事。

若乾上有火克之,或有凶兆,則主長上老人有憂。

坤有火生之,或坤上有吉兆,則主母親分上或主陰人有吉利之喜。

坤宮見克,或有凶兆,則主老母陰人有災厄。

震宮有水生之,及東方震宮有吉兆,則喜在長子長孫;見克而或見兇,則長子長孫不利。

坎宮宜見五金及有吉利之讖,則喜在中男之位;若土克,若見兇,則憂在中男矣。

離宮喜木生之,或有可喜之應,則中女有喜;若遇克或見兇,則中女有厄矣。

艮為少男之位,宜火生之,見吉則少男之喜;若遇克,或見兇,則災及少男。

問產必不育矣。

兌為少女,土宜生之,見吉則少女有喜,或有歡悅之事。

若問病,如乾卦受克,病在頭。

坤宮見克,病在腹,推之震足、巽股、離目、坎耳及血、艮手指、兌口齒,於其克者定見其病。

至於八端之中,有奇佔巧卜者,則在乎人。

此引其端為之例也。

占卜克應之訣克應者,所謂剋期應驗也。

占卜之道,無此訣,則吉凶成敗之事不知應於何時。

故克應為卦之切要也。

然克則最難,有以數而克之者,有以理而克之者,皆要論也。

以數而刻期,必詳其理,如算屋宅之初創,男女之始婚,墳之方葬,器物之新置,俱以年月日時加事物之數而起卦。

卦成,則於體用互變之中,視全卦之數,以為約定之期,審其事端之遲速而刻之,如屋宅墳墓永久者也。

屋宅則以全卦之數刻其期。

如屋宅之終應,蓋屋宅有朽壞之期也。

墳墓亦有損壞,然佔墓但佔吉凶,不計成敗也。

男女之婚,遠亦不過數年。

年內之事,全卦之數可決,又不如屋宅之久也。

然婚姻亦不過卜其吉凶,不必刻其期也。

若吉凶之期,但以生體及比和之年月為吉期,克體之年月為不吉之期也。

器物之佔,則金石之質終遠,草木之質終不久也。

遠者,以全卦之數為年期;近者,以全卦之數為月期。

又近者,以全卦為日期也。

如置硯,則全卦之數為歲。

計筆墨亦可以全卦為歲計。

筆墨之小者,以日卦之數可也。

此器物刻期之佔也。

如先天觀梅與牡丹二花,俱旦夕之事,故以卦理推,則不必決其遠日也。

如後天老年、少年、雞牛之佔,以方卦物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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