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梅花易數下(4 / 11)

數合而計之。

老少、雞牛之佔,以方卦物卦之數合而計之。

老少、雞牛之佔,亦只可以日計也。

若永遠之佔,則以日為月,以月為年矣。

佔者詳吉,必又尋常之佔事刻期,則於全卦中細觀生體之卦為吉,應決期克體之卦為兇。

應之期遠,則以年,近則以月,又近則以日也。

如問求名則乾為體,看卦中有坤、艮,則斷其辰、戌、醜、未之土月日。

蓋乾、兌,金體也。

此為吉事生體之應。

若問病而乾卦為體,則看卦中有離,又看卦中無坤、艮,及有兇犯,則其體死於巳午火日,此克體為凶事之期也。

又若問行人,以生體之日為歸期,無生體比和之日,則歸必遲。

若此例者,具難盡載,學者審焉。

斷佔總訣篇之二萬物賦人稟陰陽,卦分先後。

達時務者,近取諸身,遠取諸物。

觀物理者,靜則乎地,動則乎天。

原夫萬物有數,易數無窮。

動靜可知,不出於玄天之外。

吉凶必見,莫逃乎爻象之中。

未成卦以前,必虛心而求應;既成卦以後,復觀刻應以為斷。

聲音言語,傍人讖兆,當遇形影往來,我心指實皆是,及其六爻以定,三天既生,始尋卦象之端,終測刻應之理。

是以逢吉兆而終知有喜,見兇識而不免乎兇。

故欲知他人家之事,必須憑我耳目之聞見。

未成卦而聞見之,乃已生之事。

既定卦而觀察之,乃未來之機。

或聞何處喧鬧,主有鬥爭;或聽此間笑語,必逢吉慶;見婦啼嘆,其家陰小有災;東至軍來,必有官司詞訟;或逢枷鎖而枷鎖臨身;倘遇鞭杖而鞭杖必至。

若屠而負肉,此為骨肉有災;倘逢血光,而又恐災於孳畜。

師巫樂餌,病患臨門。

見詖則有犯家先,逢酒則欠神願。

陰人至則女子有厄,陽人至則男子當災。

又須八卦中分,不可一例而論。

卦吉而爻象又吉,禍患終無;卦兇而識兆又兇,災殃難免。

披麻帶孝,必然孝服臨頭;持杖而號,定主號泣滿室。

其人憂終是為憂,其人喜還須有喜。

故當觀色察形,以為決意斷心。

其或鼓樂聲喧,又見酒杯器皿,若不迎婚嫁娶,定須會客宴酣。

欲知應在何日,須觀爻象值數。

巽五日而坤八日,離三朝而坎六朝。

又觀遠近克應,以斷得買之相期。

應遠,則全卦相同;應近,而各時同斷。

假如天地否卦,上天一而下地八;設若澤火革卦,上兌二而下離三。

依此推之,萬無一失。

此人物之兆,察之可推也。

及其鳥獸之應,仍驗之有準。

鵲噪而喜色已動,鴉鳴而禍事將來。

牛羊豬犬,日晨不見,金日遇之,六畜有損。

木日見豬養豬,必成。

庚日見雞鳴,丁日見羊過,此乃兇刃之殺。

己日值馬來,壬日豬過,此皆食祿之兆。

見吉兆而百事亨通,逢兇讖而諸事阻滯。

或若求財問利,須憑克應。

以言櫃箱為藏財之用,繩索為穿錢之物。

逢金帛寶貨之類,理必有成。

遇刀刃劍具之器,損而無益。

又看原卦,不可執一。

逢財而有財,無財而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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