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梅花易數中(7 / 14)

更看佔時外應如何,即為焚屍之象,斷之死無疑矣。

以春夏秋冬四季推之,更見詳理。

”又曰:“第三爻動,坤變艮土,俱在生體之義,不問互卦,亦斷其吉無疑。

”又曰:“第四爻動,乾變巽木,金木俱有克體之義,互吉亦兇。

木有扛屍之義,金為磚槨之推。

是必定之推,必定之理。

”又曰:“第五爻動,乾變離,反能生體,互變俱生體,是其吉無疑。

更有吉兆則愈吉。

其斷明矣。

”又曰:“第六爻動,乾變兌,則能洩體,互見巽、艮,一兇一吉,其病非死必危。

亦宜看兆吉凶,吉則言吉,兇則言兇。

此斷甚明。

餘卦皆仿此斷,則心易無不驗矣。

”官訟佔第十七佔官訟,以體為主,用為對辭之人與官訟之應。

體卦宜旺,用卦宜衰。

體宜用生,不宜生用。

宜生體,不宜克體。

是故體克用者,已勝人;用克體者,人勝己。

體生用,非為失理,或因官有所喪;用生體,不止得理,或因訟有所得。

體用比和,官訟最吉。

非但扶持之力,必有主和之義。

墳墓佔第十八佔墳墓以體為主,用為墳墓。

體克用,葬之吉;用克體,葬之兇。

體生用,葬之主運退;用生體,葬之主興隆,有蔭益後嗣。

體用比和,乃為吉地。

大宜葬,葬之吉昌。

上為用體之訣,始發十八章佔例,以示後學之法則。

然庶務之多,豈止十八佔而已乎!然此十八佔,乃大事之切要者,佔者以類而推之可也。

體用生克篇之三三要靈應篇序夫《易》者,性理之學也。

性理,具於人心者也。

當其方寸湛然,靈臺皎潔,無一毫之幹,無一塵之累,斯時也,性理具在而《易》存吾心,渾然是《易》也,其先天之《易》也。

乃夫慮端一起,事根忽萌,物之著心,如雲之蔽室,如塵之蒙鏡,斯時也,汩沒茫昧,而向之《易》存吾心者,泯焉爾。

故三要之妙,在於運耳、目、心三者之虛靈,俾應於事物也,耳之聰,目之明,吾心實總乎聰明。

蓋事根於心,心該乎事,然事之未萌也,雖鬼神莫測其端,而吉凶禍福,無門可入。

故先師曰:“思慮未動,鬼神不知;不由乎我,更由乎誰?”故事萌於心,鬼神知之矣。

吉凶悔吝有其數,然吾預知之,何道歟?必曰:“求諸吾心易之妙而已矣。

”於是寂然不動,靜慮誠存,觀變玩佔,運乎三要,必使視之不見,吾見之;聽之不聞者,吾聞之;如形之見視,如音之見告,吾之瞭然鑑之。

則《易》之為卜筮之道,而《易》在吾心矣。

三要不虛,而靈應之妙斯得也。

是道也,寓至精至神之理,百姓日用而不知,安得圓通三昧者,與之論歟!此先師劉先生(江夏人,號湛然子)得之王屋山人高處士雲巖。

寶慶四年,仲夏既望,清靈子朱虛拜首序三要靈應篇三要者,運耳、目、心三者之要也。

靈應者,靈妙而應驗也。

夫耳之於聽,目之於視,心之於思,三者為人一身之要,而萬物之理不出於視聽之外。

佔決之際,寂聞澄慮,靜觀萬物,而聽其音,知吉凶,見其形,知善惡,察其理,知禍福,皆可為占卜之驗。

如谷之應聲,如影之隨形,灼然可見也。

其理出於《周易》“遠取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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