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二章 包稅制、空印案(1 / 2)

首先說第一個分稅制,把朝廷稅收與地方稅收分開,建立起朝廷、地方的二級稅收體系。

夏原吉雖然此前從未聽過,但他腦子裡幾乎下意識就蹦出了兩個關鍵詞——“包稅制”和“空印案”。

包稅制的歷史相當久遠,差不多可以追溯到五代的後唐時期。

用《資治通鑑》的記載:“(後)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營田以耕曠土。其後又募高貲戶使輸課佃之,戶部別置官司總領,不隸州縣,或丁多無役,或容庇奸盜,州縣不能詰。”

翻譯過來的意思就是,後唐末年國家風雨飄搖,已經無力對朝廷控制的營田進行管理,便募集豪強地主輸納定額租賦,那朝廷就把營田轉交給對方經營,而不再徵稅。

因為後唐朝廷的如此做法,導致對州縣的控制力進一步下降,連緝捕盜賊流寇都無法做到,差役兵丁也難以足額。

這是包稅制在五代亂世的起點,到了北宋區域性統一天下,社會的安定帶來商業的高度繁榮,為了徵收商稅,北宋朝廷專門成立了“商稅務”,並在全國各州縣共設立有1830多個。

但即便如此,依舊很難顧及分散鄉間的小集市。

於是乎,大聰明的北宋朝廷便決定“課(稅)額少者,募豪民主之(《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十七)”。

按照這個規定,凡是商稅額在一千貫以下的小集市,一律都要實行“包稅制”,對外稱“買撲”,也即由官府先測算出該集市今年應收稅的總數,再讓當地的大商人出錢承包,然後大商人再向商販們自行徵收,官府不會再管。

如此一番,收入的盈虧都由大商人負責,朝廷穩坐釣魚臺。

北宋朝廷嚐到了其中甜頭,又在之後繼續推行年課稅千貫以下的酒務、道店等商稅,從而“讓人定年額買撲,更不差官監管(《宋會要輯稿》六)”。

元滅宋,包稅制也被繼承下來,並且進一步發揚壯大,承包稅種之多、範圍之廣、數額之大迅速超越了兩宋。

早在元太宗(實際是蒙古帝國皇帝,元太宗是元朝建立後追封,沒有年號)十年,蒙古人便學習兩宋的包稅制,在中國北方全面推廣。

在當時,有包天下河泊、橋樑、渡口之稅的,有包燕京酒稅的,更有甚者,還想以100萬兩白銀包天下之鹽稅的。

時任蒙古帝國中書令耶律楚材(砥柱中流折,藏舟半夜移)堅決反對,並奏請廢除包稅制。

他在奏摺中乾脆寫道:“此皆奸人欺下罔上,為害甚大。”

只可惜,他的建議並沒有引起窩闊臺的重視,因為包稅制確實是讓蒙古緩解財政壓力的最簡單,也是最快捷的方式。

到了太宗十一年,一些不法官員乾脆勾結回鶻商人進入中原,進一步承包了大量稅收。

至此,包稅制在蒙古帝國一發不可收拾,並進一步將影響延伸到了元朝建立。

一直到元朝滅亡,它的財政稅制都是嚴重畸形且不穩定的。

而空印案卻是離得很近,雖然案發時間有所爭議,但大致都在洪武初年上下。

按照明初時候的律令規定,每年各布政司及下轄府、縣都要向戶部呈遞錢糧和地方財政收支、稅款賬目明細。

而戶部與各布政司、府、縣所提交的數額必須完全相符,分毫不差,方才能夠結項。

如果有一項數額對不上,那整個賬冊就都要被駁回,並且重新核准填報,再重新蓋上地方官府印信。

洪武年間,大明的都城在南京,所以全國各地官員都要前往南京報賬。

再加上,當時報賬押解的稅收大多都是糧秣等實物稅,所以在運輸的過程中難免會有所損耗,出現賬目與實際對不上的情況。

所以,若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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