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八章 青苗法(1 / 2)

王安石的青苗法,就是最典型的案例!

實際上的青苗法,也叫“常平新法”。

王安石變法以前,北宋採取的一直都是常平法。

在常平制度下,宋朝廷會在豐年適當抬高價格糴米,用於防止穀賤傷農。又在荒年適當降低價格糶米,用來平抑物價,賑濟百姓,也就是“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

常平制度的出發點是好的,可本身存在的缺陷卻相當嚴重。

第一,宋朝設立在全國的常平倉數量極少,一般只設立於州縣治所,所能覆蓋到的範圍區域極其有限。

第二,在神宗變法以前,常平糴本大多來自於暫且留下但到期要連本帶息一起上供給朝廷的錢,以及朝廷的撥款、由出賣戶絕田所得收入和地方自籌糴本。

但因為宋朝的中央財政很缺錢,所以地方財政也普遍相當緊張,因此時常缺少糴米的本錢。

而當時還存在著常平倉的錢糧,被地方三司和轉運使私自挪用的情況,致使常平倉經常會缺少錢糧。

同時,也是因為宋朝自身的行政效率特點,使得常平倉糴糶的程式極為繁瑣,執行過程中經常出現官商勾結、出糶價格不合理等現象。

如此諸多因素交加,讓常平制度難以平穩推行下去。

王安石看到了常平制度的弊病,便銳意發動變法改革,推出取代常平舊法的青苗法:

諸路(省)以見存常平、廣惠倉的一千五百萬石錢各為本,如是糧谷,即與轉運司兌換成現錢,以現錢貸給廣大鄉村民戶,有剩餘也可以貸給城市坊郭戶。民戶貸請時,須五戶或十戶結為一保,由上三等戶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稅償還,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推出以後,並不全盤推翻常平制度,而是主要作為補充修正條款。

因為青苗法的出現,還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地方的官制分佈,即“詔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意圖杜絕常平錢糧被轉運司借支挪動的弊病。

青苗法的本意是為了抑制兼併,在國家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但實際執行起來卻出現了嚴重偏差。

地方官員為了完成任務,往往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壓根不管青苗法規定的二分利,肆意抬高利息,再加上許多官吏為了邀功,又額外巧立名目,搜刮民財。

至此,青苗法從救濟百姓的臨時借貸政策,變成了地方官“合法”放高利貸斂財的工具。

就算有的地方官不靠青苗法斂財,但也會為了政績,而強制讓百姓去跟朝廷借貸。

真正有錢的,為什麼要去借貸?

還是找朝廷官府借貸!

與民間貸款不同,青苗法的借貸只收貨幣,不收糧食實物,而且不存在延期壞賬。

你敢欠官府的錢,那官府就敢要你全家的命!

蘇軾痛斥青苗法:“熙寧(宋神宗)青苗取息二分,提舉使復以多散為功,遂立各郡定額,而有抑配(攤派)之弊。”

蘇轍也說:“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為利也。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

韓琦的《論青苗》乾脆說:“今乃鄉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數,坊郭戶有物業抵當者依青苗例支借。且鄉村三等並坊郭有物業戶,乃從來兼併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錢,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放息錢,與初抑兼併、濟困乏之意絕相違戾。”

……

三人沒一個是壞名聲,蘇軾、蘇轍兩兄弟,更是鼎鼎大名。

而韓琦同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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